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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一、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設備費。
二、教師鐘點費。
三、材料費。
四、學員錄訓評估費。
五、學員個案輔導費。
六、學員就業輔導費。
七、學員勞工保險費。
八、行政費。
九、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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