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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之計算,得扣除專業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職業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專業人員個人之事由,致其離開職場三個月以上之期間。
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自資格認證證明屆期前,提具證明文件及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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