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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諮詢。
三、創業指導。
四、創業知能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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