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或監評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