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一、為所申請認證技能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