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法令依據。
三、停工理由。
四、停工日期。
五、停工範圍。
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必要時得以圖說或照片註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