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代檢業務應獨立運作。
代檢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或變更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前項人員,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適任者,應通知代檢機構限期改善。
代檢機構代表人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