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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督: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
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
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
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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