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前項補助時,應邀請衛生及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代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