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顧問機構執行臨場服務,應指定顧問人員一人為專案經理,擔任相關服務工作之負責人。前項臨場服務執行過程及結果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單位名稱、地址。二、服務之日期、內容及結果。三、事業單位配合人員之姓名。四、專案經理及臨場人員之姓名。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紀錄應由顧問人員簽署後建檔備查,至少保存五年。紀錄影本應交付事業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