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專任負責人。二、固定服務處所地址及聯絡方式。三、顧問人員。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顧問機構歇業或停業時,應於三十日前通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