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三、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