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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1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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