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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06條

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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