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二、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及合格X光機。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師(生)及護理人員。四、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前項第三款所定之醫師及護理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前項訓練課程之名稱及時數,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