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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
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有損害工作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三、依據其他資訊來源認有查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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