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使用確動式離合器。二、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三、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未再起動操作時,無法使滑塊等動作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