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使用電力驅動之攜帶用研磨機、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氣回路部分之螺絲,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二、充電部分與非充電金屬部分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具有國家標準CNS3265「手提電磨機」規定之絕緣性能。三、接地構造之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265「手提電磨機」之接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