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一、濾布應設有護圍。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