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