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