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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
二、設置潛水作業主管,全程掌握作業實況,以利採取必要措施。
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索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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