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條供應事業單位(不含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之供應事業單位)之供應設施,除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不含第六款、第八款)者外,依左列規定。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其容器放置場及灌氣容器等,準用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其他者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二、儲槽準用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三、導管準用第八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