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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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