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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
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
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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