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固定式控制面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可作自動、手動動作狀態變換之開關。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二、於手動動作狀態時,設置可顯示動作狀態之指示燈。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三、設置可顯示自動動作狀態之指示燈。四、設置接地用端子。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以外之開關,設置護圈或為埋頭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