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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可使緊急停止裝置立即動作。
二、具有可檢知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內所必要之光軸數目。
三、採取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來自投光器之其他光線感應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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