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適應環境之下列性能:一、不受設置場所之溫度、溼度、粉塵、振動等影響。二、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或爆燃性粉塵積存之場所,而有火災爆炸之虞者,其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危險區域劃分,具有適合該區域之防爆性能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