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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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