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