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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
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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