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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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