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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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