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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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