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七、勞動條件之檢查。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