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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
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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