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依下列規定計收保費:一、以預收保費方式。
二、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三、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次計算實際總保費。
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