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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案件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但情形特殊需延展審查期間者,其延展以五十日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其補正時間不計入前項所定之審查期間。
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補正完備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延展或撤回案件,屆期未申請延展、撤回或理由不充分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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