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應表現地方特色,注重堅固美觀,擬訂建築特色計畫,配合基地位置及環境特性予以規劃。前項建築特色計畫,應就建築物之位置、特性、用途、量體、配色及背景環境等予以衡量,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