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獎勵者,由左列人員推薦之:一、中央及省(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位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