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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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