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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一條及依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完成國籍登記者,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並應檢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
二、國籍登記證書。
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並於國籍登記證書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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