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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
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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