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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行試驗,以確認前項報告內容之精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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