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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航空器應依下列規定接受檢查:一、在清潔及無裝載情況下,視需要將供檢查之孔門及蓋板拆開。
二、備齊各種維修、預防性維修之經歷紀錄及工作報告。
三、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及紀錄送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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