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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航空器之大修理、大改裝,應依民航局核准之文件執行。
但依民航局或航空器原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執行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前項零件應依民航局同意之技術資料配製,始得裝置於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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