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航空器應每三年接受基本作業重量平衡之稱重一次。但因特殊情形報經民航局核准者,得酌予延展稱重期間,最長不超過四年。飛機基本作業重量改變累積增減達其最大落地重量千分之五,或使其重心位移達平均氣動力弦千分之五者,應重新稱重;直昇機基本作業重量改變達其最大落地重量千分之五者,應重新稱重。完成稱重之航空器,如其重心或重量有變化者,應重訂重量平衡表及手冊,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