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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為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非供緊急目的使用之聚光型投射燈光,不得照射於第二條所劃定一定範圍內之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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