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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申請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直昇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
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一)單獨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二)應在具有塔臺管制之機場作三次以上之單獨起降。
四、申請夜航檢定時,應在夜間接受五小時以上之訓練;未申請夜航檢定者,其檢定證上應註記禁止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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