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標準所定各項規費之收取,管理機關得委託經營港區者辦理。前項之經營港區者係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管理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並興建營運本自由貿易港區之民間機構。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